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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征求制訂《連州市森林資源保護和野外用火管理辦法》意見的公告


來源:平臺管理 發(fā)布時間:2017-04-21 16:13:06 字體大小: 瀏覽次數(shù):-

  為預防森林火災的發(fā)生,有效保護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(chǎn)安全,鞏固我市造林綠化成果,建設生態(tài)文明城市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》《森林防火條例》《廣東省森林防火管理規(guī)定》和《廣東省野外火源管理規(guī)定》等有關法律法規(guī),結(jié)合我市實際,由連州市林業(yè)局負責草擬了《連州市森林資源保護和野外用火管理辦法》?,F(xiàn)將《連州市森林資源保護和野外用火管理辦法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,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17年4月24日至2017年5月7日。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反饋意見:

  1.來函請寄:連州市城南工業(yè)園辦公大樓8樓連州市林業(yè)局收。(郵編:513400)

  2.電子郵件:lzslyj6627041@163.com

  3.電話或傳真:0763-6627041

 

  附件:連州市森林資源保護和野外用火管理辦法

 

連州市森林資源保護和野外用火管理辦法

  第一條  為進一步加強連州市行政區(qū)域范圍內(nèi)的森林資源保護和野外用火管理工作,預防森林火災的發(fā)生,遏制破壞森林資源行為,有效地保護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(chǎn)安全。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》《森林防火條例》《廣東省森林防火管理規(guī)定》和《廣東省野外火源管理規(guī)定》等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,結(jié)合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
  第二條  林業(yè)主管部門、鎮(zhèn)(鄉(xiāng))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(qū)域內(nèi)森林資源保護和野外用火的監(jiān)督、管理工作。

  鎮(zhèn)(鄉(xiāng))人民政府及林業(yè)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,負責森林資源保護和野外用火管理工作。

  第三條  本辦法所稱的森林資源保護和防火區(qū)是指林地及其周邊100米范圍。

  第四條  我市的森林特別防火期為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。森林特別防火期內(nèi),禁止在森林防火區(qū)野外用火:

  1.不準燒田基草;

  2.不準燒灰積肥;

  3.不準燒山捕野獸、燒黃蜂、燒蛇鼠、持火把照石蛤等;

  4.不準燒火取暖、燒烤食物;

  5.不準夜間持火把照明走路;

  6.不準燃放炮竹、煙花、放孔明燈;

  7.不準使用火銃槍械狩獵;

  8.不準亂丟煙頭火種;

  9.不準神壇祖廟燒香燭、紙錢;

  10.其他非生產(chǎn)性火。

  第五條  森林特別防火期內(nèi),森林防火區(qū)下列生產(chǎn)性用火,必須經(jīng)批準,并領取“野外用火許可證”:

  1.煉山造林;

  2.燒墾開荒;

  3.燒木炭;

  4.燒冬菇、木耳;

  5.從事其他生產(chǎn)性用火和在山上作業(yè)的生產(chǎn)用火。

  第六條  林業(yè)部門和鎮(zhèn)(鄉(xiāng))人民政府要加大對森林防火資金的投入,加大宣傳力度,使廣大群眾改變生產(chǎn)用火習慣,提高森林防火意識,切實增強群眾保護森林資源的自覺性和責任感。

  第七條  林業(yè)部門和鎮(zhèn)(鄉(xiāng))人民政府要加強森林資源管護管理隊伍建設,每5000畝林地至少配置一名專職護林員,劃定森林看護區(qū)和森林防火責任區(qū),制定隊伍巡山管理制度,落實獎罰措施,提高鎮(zhèn)(鄉(xiāng))的綜合防撲能力。

  第八條  將《森林防火條例》第48條、49條、50條、51條、52條等森林防火行政處罰權考量委托給鎮(zhèn)(鄉(xiāng))處罰,鎮(zhèn)(鄉(xiāng))人民政府要組織執(zhí)法人員加大對在森林防火區(qū)野外用火人員的處罰力度。處罰力度不到位的,市政府將約談鎮(zhèn)(鄉(xiāng))人民政府主要領導。

  第九條  各鎮(zhèn)(鄉(xiāng))人民政府一旦發(fā)生發(fā)生森林火災時,分管領導要第一時間到現(xiàn)場組織指揮人員撲救,2小時內(nèi)未撲滅的,當?shù)劓?zhèn)(鄉(xiāng))主要領導必須趕到現(xiàn)場組織撲救。

  第十條  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,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0.5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20株的,由連州市林業(yè)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(shù)10倍的樹木,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,并處盜伐林木價值3倍至5倍的罰款;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,以立木材積計算0.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0株以上的,由連州市林業(yè)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(shù)10倍的樹木,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,并處盜伐林木價值5倍至10倍的罰款。

 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,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50株的,由連州市林業(yè)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(shù)5倍的樹木,并處濫伐林木價值2倍至3倍的罰款;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,以立木材積計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株以上的,由連州市林業(yè)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(shù)5倍的樹木,并處濫伐林木價值3倍至5倍的罰款。

  第十一條  森林特別防火期內(nèi),在森林防火區(qū)內(nèi)擅自野外用火的,對個人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,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。

  第十二條  失火造成森林火災,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(30畝)以上,或者過火疏林地、灌木林地、未成林地、苗圃地面積4公頃(60畝)以上的,立案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災的都應立案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第十三條  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適當資金,保障森林防火工作的開展,根據(jù)《連州市森林防火工作考核辦法》內(nèi)容進行考核,對森林防火工作開展好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。

  1.給予考核為優(yōu)秀的鎮(zhèn)(鄉(xiāng))人民政府5萬元獎勵,該款用于鎮(zhèn)(鄉(xiāng))森林防火方面的工作。

  2.考核為不合格的鎮(zhèn)(鄉(xiāng))人民政府,處以5萬元的罰款。

  第十四條  不依法依規(guī)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職責、不落實野外用火管理責任,致使森林火災頻繁發(fā)生,根據(jù)《森林防火條例》《廣東省森林防火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》發(fā)生下列情形之一的,市政府對森林火災發(fā)生地的鎮(zhèn)(鄉(xiāng))人民政府主要領導、分管領導給予誡勉談話。

  1.年度森林火災發(fā)生率毎10萬畝林地面積超過1次的。

  2.年度森林火災受害率超過0.5‰的。

  3.因森林火災一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的。

  4.發(fā)生重大(1500畝以上)、特別大森林火災的。

  5.漏報、遲報、滿報、謊報森林火災,情節(jié)嚴重的。

  6.發(fā)生森林火災2小時內(nèi)未撲滅的,鎮(zhèn)(鄉(xiāng))主要領導非工作原因沒趕到現(xiàn)場組織撲救的。

  第十五條  本辦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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